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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原則有什么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09日 02:42

(1)適當經(jīng)濟補償原則
無論侵犯生理或心理健康權,其最終損害結果只有對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這種損害結果具有無形性,難以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相應的金錢賠償價值。因而,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能適用等價賠償原則。從性質上看,賠償數(shù)額對于侵害人具有懲罰性,對于受害人具有補償性,即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進行撫慰。適當即相當,是指賠償數(shù)額不宜過高或過低。過高則使賠償帶有盲目性,過低則會降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
(2)必要的加處原則
此原則是針對侵權人過錯程度大,行為惡劣,對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較為嚴重這種情況的。它不必受適當經(jīng)濟補償原則的限制。當然,采用此原則時,要能使侵害人承擔得起,又要防止受害人不當?shù)美?。從這個意義上講,此原則與適當經(jīng)濟補償原則互為補充。
(3)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是指從案件的實際出發(fā),綜合各方面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賠償數(shù)額。在這些因素中有客觀因素,也有當事人的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有: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當事人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尤其是侵害人的實際賠償能力,訴訟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等。主觀因素有: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認錯態(tài)度及受害人的諒解程度。
(4)個人負責與連帶責任原則
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侵害和受害人可以各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如果侵害人是兩人以上,則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行為人適用連帶責任。但如果共同侵權人有一方是機關法人時,機關法人與其他共同侵權人不適用連帶責任。這是由于機關法人賠償金額來源于各級財政,具有特殊性。但除機關法人外的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仍適用連帶責任。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要根據(jù)各個侵權人在共同侵權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的大小、過錯程度,結合其它因素決定,不一定是均等。
(5)法官自由裁量權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木唧w情況非常復雜,難以制定一個統(tǒng)一且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標準,因此,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但運用此原則應注意兩點: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二是適用自由裁量權應受一定的限制,不能毫無限度。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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