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提高藥品再注冊審批效率!河北省藥監(jiān)局印發(fā)《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2025 年版)》

提高藥品再注冊審批效率!河北省藥監(jiān)局印發(fā)《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2025 年版)》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5年05月20日 09:04

為加強藥品再注冊管理,優(yōu)化藥品再注冊辦理流程,提高藥品再注冊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發(fā)布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號)等有關規(guī)定,日前,河北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制發(fā)了《河北省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全文如下

河北省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

(2025年版)

為加強藥品再注冊管理,優(yōu)化藥品再注冊辦理流程,強化風險防控,提高藥品再注冊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發(fā)布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南。

一、藥品再注冊申請

河北省轄區(qū)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化學原料藥登記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包括藥品注冊證書、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藥品再注冊批準通知書等,下同)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至6個月期間,通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nmpa.gov.cn)在線向河北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提出藥品再注冊申請。  

藥品再注冊申請中不能同時申請藥品上市后變更事項。如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的要求另行申報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 

二、不予再注冊情形 

(一)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續(xù)考察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責任的;

(三)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的研究工作且無合理理由的;

(四)經上市后評價,屬于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冊情形。 

三、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 

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應當為未經篡改的電子文件、電子證件或者紙質文件原件的掃描件等。對申報資料中化學原料藥不適用的項目,該項下填寫“不適用”。 

(一)藥品再注冊申請表

申請人通過國家局網上辦事大廳在線填報,生成電子版藥品再注冊申請表。每個藥品批準文號(化學原料藥登記號)填寫一份申請表。申請表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已申報補充申請但尚未獲得批準的和已備案但是資料尚處于審查階段的,應當按原注冊批準內容填寫。

(二)證明性文件及相關資料

1.申請人以及藥品生產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端幤飞a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并有相應的生產范圍和生產地址。

2.提供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可以為彩色設計稿)。

(三)藥品上市后評價和不良反應監(jiān)測情況總結和分析評估情況

1.藥品上市后評價情況應當說明藥品再注冊周期內上市后評價開展目的、進展情況和結論性意見等。

2.藥品不良反應監(jiān)測情況應當說明藥品再注冊周期內臨床使用情況及監(jiān)測到的疑似不良反應情況,尤其是嚴重不良反應、非預期不良反應等情況,并說明疑似不良反應與藥品的相關性、發(fā)生頻率、嚴重程度的分析評價和安全性風險綜合評估情況,以及根據評價評估情況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性疫苗還應當包括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

(四)按照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的情況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相關工作開展的情況說明,如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的,應當有合理理由。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要求、工作進展情況、結論性意見及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情況等。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要求開展工作的;

2.國家藥品標準、藥品質量標準頒布件或者修訂件等要求繼續(xù)完成工作的;

3.開展中藥保護品種相關研究工作的;

4.開展試行標準轉正相關研究工作的;

5.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的;

6.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的。 

(五)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信息變化情況

提供藥品再注冊周期內,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信息變更的詳表,詳表內容包括變更事項和內容、變更日期、變更管理類別以及審批、備案和報告狀態(tài)等。已提交補充申請但尚在審評審批階段以及已完成備案但尚在審查階段的變更情況也應當填報。

(六)藥品生產、銷售、抽檢情況總結

總結藥品再注冊周期內藥品生產、上市銷售及被抽檢的情況。對抽檢不合格的應當提供原因分析、風險評估及采取的措施等情況說明。

(七)藥品標準

1.僅執(zhí)行國家藥品標準(如《中國藥典》)的,可不提供標準復印件,僅在申請表中對所執(zhí)行標準予以述明。

2.執(zhí)行國家藥品標準和注冊標準或執(zhí)行注冊標準的,提供藥品注冊標準復印件,并在申請表中對所執(zhí)行標準予以述明。 

四、部門分工 

省局駐省政務服務大廳工作組負責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的受理;省藥品審評中心負責技術材料審查;省局藥品注冊管理處負責藥品再注冊審批。

五、工作時限

(一)受理:5個工作日。

(二)審查:50個工作日。

(三)審批:10個工作日。

(四)制證:10個工作日。

六、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七、審批結果

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再注冊,發(fā)給《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批準通知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再注冊并說明理由,出具《藥品/化學原料藥不予再注冊通知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3.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開展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

3.如實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申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義務,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數據和資料。

九、結果查詢

申請人通過國家局網上辦事大廳查詢藥品再注冊審查審批狀態(tài)。省局通過國家局藥品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推送《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批準通知書》《藥品/化學原料藥不予再注冊通知書》電子注冊證,電子注冊證與紙質注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局網站同步更新相關信息。申請人可通過國家局網上辦事大廳“我的證照”欄目查詢下載相應藥品電子注冊證。

十、咨詢電話

受理:0311-66635265

審查:0311-67305157

審批:0311-83720060

十一、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部門名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注冊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北露園1號

郵編:100037

電話:010- 68311166 

十二、其他

(一)藥品再注冊申請審查期間,《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省藥品審評中心更新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

(二)如需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資料的,省藥品審評中心原則上可以提出一次補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40日內一次性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收到補充資料后,省藥品審評中心繼續(xù)啟動審查。

(三)本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同時廢止。本指南實施之日前已提交藥品再注冊申請資料的,按原指南技術要求進行審查。

相關知識

國產藥品再注冊審批
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要求
國產藥品如何進行注冊審批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關于藥品注冊審評審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國家藥監(jiān)局解讀《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2021年6月藥品注冊審評審批報告
總局關于印發(fā)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的通知(食藥監(jiān)食監(jiān)三〔2016〕139號)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我國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再提速
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提交技術指南(試行)》

網址: 提高藥品再注冊審批效率!河北省藥監(jiān)局印發(fā)《藥品再注冊申報指南(2025 年版)》 http://m.gysdgmq.cn/newsview1289537.html

推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