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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裝中內含多個小包裝的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5年06月04日 00:17

外包裝中內含多個小包裝的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2024-06-17 09:15:10 作者 : 中申律師

2024年3月,趙某在超市購買某品牌拌粉一件,該商品外包裝標注生產日期為2023年11月11日,保質期為6個月,打開后發(fā)現(xiàn)其中料包標注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30日,未標注保質期,趙某按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6個月推算,認為該料包已過期(料包實際保質期為12個月,未過期),遂以商家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下簡稱《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由,訴請商家返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

本案本質上是對涉案食品標簽中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是否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即《通則》的判斷問題,特殊之處在于本案為一外包裝中內含多個小包裝的食品,首先即需要分析內外包裝是否都應適用此《通則》的要求。

案涉食品符合《通則》第2.1條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屬于預包裝食品,其外包裝應當按照《通則》規(guī)定進行標示。但案涉食品亦屬于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的方便食品類。根據(jù)《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內調料包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內的調料包是預包裝食品的組成部分,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不適用于《通則》”,因此其內含的調料包上無需按《通則》標注相關內容,同時,案涉食品也不屬于《通則》第3.10 條約定的“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從而不應被要求“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本案中,案涉食品的外包裝已經(jīng)清晰標注了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和保質期,同時,由于案涉食品為方便食品類,根據(jù)《復函》的指示,內袋的調料包無需標注生產日期及保質期。但是,本案中商家又已經(jīng)在內包裝上標注了生產日期,卻并未標注對應的保質期,由于沒有判斷保質期的依據(jù),使消費者只得按外包裝保質期推算,認定商品已經(jīng)過期,司法實踐中,此種情況,因內袋料包保質期無判斷依據(jù),法官也更傾向于判定商家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損害,內袋料包適用外包裝袋的保質期。

綜上,對于同一外包裝中內含多個小包裝的食品,標簽標示應當更加嚴謹全面,對此,我們建議品牌方在類似情形下做到如下幾點:

1. 若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內外包裝均應當按照《通則》的要求將標示內容標示齊全、準確,同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明確其含義,或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應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 若為本案例類似的方便食品類,其中的調料包由于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內包裝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示內容,但若要標注,請注意同時標注對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具有關聯(lián)的標示內容,避免內外包裝產生矛盾沖突或使消費者基于外包裝產生誤認。

食品標簽標示應以不因此影響食品安全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為根本目的,以此為導向,真實、全面地標注標示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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